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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7

通才會否開始取代專業?

終於結束了規模相當浩大,耗時一天半的Media Agency Pitch。這次找來的是目前台灣媒體界前三名的龍頭集團,由於是全球統一比稿,所以很明顯可以看得出來,每家媒體公司都相當在意敝公司全球加總後數字極度迷人的承攬額。不過有沒有因此而在比稿時精銳盡出,就見仁見智了。

比稿完後敝公司自然有個小小的內部討論。遠從米國及澳洲飛來,代表總公司及亞太區域分公司參加此次比稿的老外,熱烈的和我們分享著心得。但在講到"creativity"這個評分標準的時候,我忽然頭皮發麻,並且冒冷汗的開始自我反省!

要不是我離開廣告業界太久,沒有時時update最新的趨勢;不然就是敝產業使用媒體公司的習慣與別不同:怎麼,現在判斷一個媒體公司是否適任,也要取決於他們的創意表現嗎?



對我來說,創意"應該"是由廣告公司在負責的(Advertising Agency),媒體公司專精的"應該"是購買與執行能力。我沒辦法想像媒體公司裡面也養著一群Copywriter or Art Director。也許有越來越多的Media Planner可以兼任Account,但是創意的發想,with all due respect,有些真的是要靠個人的天份。

每一家來比稿的媒體公司都很高興的告訴我們,他們能代替Research部門提供我們想要的消費者分析,他們能代替Creative Department幫我們想出Big Idea,他們能代替PR/Event Agency幫我們計畫以及執行消費者活動,他們甚至還可以代替TV Prodcution部門來幫我們製作影片。姑且不論這裡面有多少比例是由媒體公司再外發出去給小型工作室處理,但是現在媒體公司願意處理的項目越來越多,能力也越來越強是不爭的事實。

我的思考是,身為廣告主的我們(本段思考與敝人目前所屬的產業完全無關,因為本產業用不到這樣的反思),現今還有多少品牌會遵循舊式作法,與不同屬性的Agencies採專業分工方式合作?或是貪圖方便,讓企圖包山包海的媒體公司總攬一切?消費者又能夠分辨出哪些是專業廣告公司提出的創意,哪些又是媒體公司的表現嗎?如果消費者其實並不能分辨出創意的品質以及價值,廣告主也無法清楚說出所需要的Agency到底是指媒體還是廣告,我只能勸勸我那些仍然覺得"創意人員幹嘛去碰數字"的朋友們,真的,開始試著了解一下GRP計算法,或是戶外燈箱的材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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